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师执业行为,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提高拍卖师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拍卖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获得《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卡》的拍卖活动主持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条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是拍卖师注册及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机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对拍卖师注册和执业行为的检查、监督。
二、注册
第四条 注册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到拍卖企业执业的行为,注册有效期为一年。
第五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首次注册或上一年度未注册的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拍卖师执业注册申请;
(三)拍卖企业出具的两年以上的工作证明;
(四)上一年度拍卖实习报告或继续教育学习记录证明;
(五)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证明。
第六条 上一年度执业的拍卖师申请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拍卖师执业注册申请;
(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注册程序
(一)申请注册人员按照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执业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送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对申请注册有异议的,需书面说明异议情况,并报送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审查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审核的,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直接审核。
(四)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符合注册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注册。
三、执业行为
第八条 拍卖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拍卖师操作规范》等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依法执业,规范运作。
第九条 拍卖师主持拍卖会须同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有效期限内的《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卡》。
第十条 拍卖师主持有文物、烟草及食品等限制性流通标的拍卖会前,应要求企业确认拍卖标的不超出本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拍卖师不得利用执业之便接受拍卖活动当事人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拍卖师应在所注册的拍卖企业执业。
拍卖师为其它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的,应取得所注册执业企业的同意。
第十三条 拍卖师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它单位,用于主持拍卖会。
第十四条 拍卖师不得以拍卖师身份为非拍卖企业主持经营性拍卖活动。
四、变更注册单位
第十五条 拍卖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依法、合理、有序调动。
第十六条 拍卖师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注册单位不得超过一次。
拍卖企业被注销或吊销拍卖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或企业破产的,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时,不受此时间限制。
第十七条 拍卖师申请变更注册到拟申请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时,应当在提出申请前连续执业满三年以上。
拟申请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成立后,拍卖师应及时申请更新《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卡》。
拟申请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未能设立时,拍卖师应及时申请再次注册。
第十八条 不在注册有效期内的拍卖师不能变更注册单位。
第十九条 变更注册单位应遵照下列程序:
(一)拍卖师分别向变更注册所涉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提交《拍卖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卡》原件;
2.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拍卖师非个人原因导致不能提供变更注册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应及时核实并记录有关情况,自拍卖师提出申请之日起满3个月,可出具初审意见并附上核实记录材料报送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三)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经复审,对符合变更注册规定的,办理变更手续;对不符合变更注册规定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或拍卖师说明。
(四)拍卖师变更注册的情况应及时公布。
五、罚则
第二十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执业资格或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处分:
(一)以涂改、伪造或其它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的材料申请注册或变更注册单位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使用超过注册有效期的《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卡》主持拍卖会的;
(三)违法本规定第十条,拍卖师主持有文物、烟草及食品等限制性流通标的拍卖会,超出拍卖企业的经营范围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拍卖师未取得所注册执业企业的同意,为其它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将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其它拍卖企业,用于主持拍卖会的;
(六)违法本规定第十二条,拍卖师以拍卖师身份为非拍卖企业主持经营性拍卖活动。
第二十一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因违规执业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拍卖师利用执业之便接受拍卖活动当事人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与拍卖活动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它当事人利益的;
(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一)出国定居的;
(二)死亡或失踪的;
(三)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其它可注销执业资格证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依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所作处罚或裁决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提出复核申请。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