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南 省 拍 卖 行 业 自 律 公 约
为加强拍卖业自律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拍卖市场,创造公平竞争良好习惯,促进云南省拍卖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拍卖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云南省拍卖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省各拍卖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拍卖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发法》、《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布的《拍卖师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拍卖行业协会制定的《云南省拍卖行业自律规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第二条 全省各拍卖企业应自觉遵守本《公约》并按照本《公约》规定,自觉维护全省拍卖市场秩序,不断规范自身的拍卖行为,推进拍卖业逐渐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以诚信服务赢得客户,以优质高效求得企业发展。
第三条 为了将本《公约》落到实处,全省各拍卖企业法定代表人均要在本《公约》上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二章 拍卖企业管理
第四条 拍卖企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提倡相互合作,相互支持,鼓励合法有序竞争,加强联合,共同发展。反对互相拆台,恶意诋毁,相互压价;不得在与同行争揽业务时用财务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取得拍卖标的;不得恶意攻击对方,使其在本行业中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条 严格按《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规定收取佣金,坚决抵制任意压低佣金损害他人和全行业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拍卖人与委托人、买受人可以约定佣金比例,但不得以降低佣金的方式撬取其他拍卖企业正在洽谈或已经承揽的拍卖标的。除国家法律规定以外,坚决杜绝以委托方以“零”佣金承揽业务。
第六条 拍卖企业对委托标的的拍卖,拍卖人与委托人、买受人约定的佣金比例,规定如下:
1、非艺术品类标的的拍卖,拍卖企业可向委托人与买受人各收取:
(1)委托标的成交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各收取不低于成交价5%的佣金;
(2)委托标的成交金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各收取不低于成交价4%的佣金;
(3)委托标的成交金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各收取不低于成交价3%的佣金;
(4)委托标的成交金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各收取不低于成交价1.5%的佣金;
(5)委托标的成交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各收取不低于成交价1%的佣金;
(6)佣金收取下档不得低于上档最高标的金额收取的佣金计算;若遇到特殊情况,报协会备案认可。
2、艺术品类标的的拍卖,拍卖企业可向委托人与买受人各收取不低于10%的佣金;
(1)拍卖《拍卖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低于10%的佣金;
(2)拍卖未成交的,按《拍卖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3)法院强制执行财产,委托拍卖收取佣金办法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可对受委托用于扶贫济困、助残助学、救灾的拍卖标的物进行义拍。义拍不收取佣金,但要实行备案制度,由拍卖企业将拍卖合同及相关资料在签订义拍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报省拍卖行业协会备案。
第八条 拍卖企业不得向任何委托人交纳“竞标保证金”,如有无法规规定向委托人交纳“竞标保证金”的行为发生,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九条 省拍协将不定期地派人收集拍卖企业的经营行为及佣金收取情况,对模范执行本《公约》规定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违规的,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拍卖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营范围接受业务,严禁拍卖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召开拍卖会必须要有两个(含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方可进行,不得在未经公开拍卖而对外开具“成交确认书”。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不得为非拍卖企业提供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以拍卖名义进行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拍卖企业不得把本企业的拍卖经营权以承包、出租和租赁的方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将本企业注册拍卖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职业资格证书》和工作人员的《中国拍卖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借给他人搞虚假注册或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隐瞒拍卖标的的瑕疵和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不得泄露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拍卖企业应按“成交确认书”及时准确的向省拍协填报季报、半年报、年报拍卖成交统计报表,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确保拍卖业务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 拍卖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参加专业培训,并取得《中国拍卖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举报制度。由省拍协负责受理各种举报,并负责核实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同时对举报单位或个人按《公约》中违规行为,建议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协会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各拍卖企业举办中、大型拍卖会须向省拍协进行备案,由省拍协随机性进行检查,在抽查中或经举报确认出现违反本《公约》的规定,视情节建议主管部门给予暂缓年检、停业整顿、媒体曝光等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各拍卖企业相互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健全协商机制,自觉维护企业形象和全行业共同利益,发生矛盾和误会时,应主动谦让,在行业内消化解决,避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
第二十条 各拍卖企业在外地开展拍卖活动时,应按相关规定在当地拍卖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以不低于本《公约》的佣金标准承揽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手段贬低当地拍卖企业;不得以牺牲行业利益为代价扰乱当地的拍卖市场秩序。
第三章 拍卖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拍卖师接受中拍协和省拍协的监督管理;同时,拍卖企业对在本企业注册的拍卖师负责日常工作监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拍卖师应带头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拍协和省拍协制定的有关规定,努力学习、宣传、贯彻各项法律法规,按规定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学习。
第二十三条 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专职执业,不得以其拍卖师的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执业时须使用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职格证书》,并在主持拍卖会前当场出示。
第二十四条 拍卖师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实用”的原则主持拍卖活动,不得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国家或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拍卖师不得为非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临时聘请在其他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的,需经本人所在企业与对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时报省拍协备案
第二十六条 拍卖师不得利用职业之便接受拍卖活动当事人的不当钱财,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向他人行贿。
第二十七条 拍卖师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应符合以下规定:
(1)第一次取得拍卖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拍卖师,须在本人执业的拍卖企业注册满一年后,方可提出变更注册单位申请;
(2)拍卖师在一个年检有效期内,变更注册单位不得超过一次;
(3)拍卖企业仅有一名拍卖师,该拍卖师如要求变更注册单位时,应提前六个月向拍卖企业和省拍协提出申请;
(4)拍卖师在暂停执业期内不能申请变更注册单位;
(5)拍卖师可以调入拟组建的拍卖企业。当该企业未能设立时,拍卖师不得再申请调入另一家拟组建的拍卖企业。
第二十八条 拍卖企业不得违反《拍卖法》及中拍协拍卖师管理办法规定限制国家注册拍卖师的正常合理流动。
第二十九条 根据《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的规定,拍卖企业必须要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的注册拍卖师,无拍卖师的企业必须限期(一年内)培养出拍卖师。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公约》者,经省拍卖行业协会两次规劝(情节严重者除外)仍不给予改正者,视违约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并不得参加各种评选、并向有关部门建议降低或取消企业资格资质等级资格、取消拍卖经营资格、拍卖师执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公约》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中任何一条行为者,由省拍卖行业协会给予警告。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公约》 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中任何一条行为者,由省拍卖行业协会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公约》 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任何一条行为者,省拍卖行业协会视情节给予公告曝光,曝光费用由被曝光的企业自己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与《云南省拍卖行业自律规则》不悖同等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公约》对云南省拍卖企业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公约》由云南省拍卖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公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云南省拍卖行业协会
2007年3月29日
-----摘至云南省拍协2007年4月25日给商务厅下发执行的自律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