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拍卖中的热点法律问题
一、罚没的报废机动车能否作为拍卖标的物的问题
这是连云港实德拍卖有限公司向中拍协所提出的问题。
在实务中,很多人对此存在误解,认为报废车辆不得交易。实际上,在法律上,报废机动车属于整车限制交易而非禁止交易标的物。
第一,报废机动车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拍卖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根据《拍卖法》第7条及商务部2019年修订的《拍卖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禁止拍卖的标的为:“(1)法律、法规禁止拍卖的;(2)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确权的;(3)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而依据2019年6月1日实施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15条第2款规定“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这表明,报废车属于整车限制交易而非禁止交易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第二,报废机动车所有权人有权选择拍卖方式来定价并确定报废机动车交售对象。
《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这表明,报废机动车所有人选择采用拍卖方式确定交售对象的行为,正式其合法行使法律赋予财产处置权利的具体体现。
第三,报废机动车交易存在行政法规规定的买卖条件。拍卖公司组织举办由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的竞买人参与的报废机动车的拍卖活动,不是《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禁止的回收活动或交易活动。《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该办法第19条还规定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情形的处罚措施。根据以上规定,报废机动车必须且只能出售给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格的企业,除此以外的报废机动车交易均属违法。拍卖公司作为中介机构(非卖方)接受委托,组织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资格的企业参与竞价,将报废车辆拍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完全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构成该办法禁止的任何情形。
第四,执法机关依法处置的罚没物品,应当进行公开拍卖。2021年1月1日实施的《罚没财务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按国家规定另行处置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开拍卖。”因此,罚没的报废车辆可依法拍卖。
二、报废机动车拍卖中竞买人的资质认定问题
报废机动车拍卖中的竞买人应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证书,而非仅在营业执照中有此经营范围。这是拍卖公司应予特别注意的地方。违反此要求的,不仅拍卖公司与竞买人所签拍卖合同无效,而且拍卖公司和竞买人都可能要承担与此相关的行政法律责任。
2020年9月1日实施的由商务部及六部委发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该实施细则第40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没收回收拆解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该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证书的申请条件。第9条规定了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国家之所以实行严格的资质认定,是因为其涉及公共安全。
三、二手车拍卖过程中的瑕疵查验问题
北京朝阳区法院案例
原告张某通过网络平台拍的某资管公司的宝马车一辆。在付款和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发现该车为涉水事故车,已经定损理赔且无修复价值。张某认为,某资管公司与拍卖公司共同隐瞒涉水保险事故的事实,要求平台、拍卖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委托人、拍卖公司均需履行“拍卖标的瑕疵说明义务”,特别考虑到拍卖人与竞拍人在获取标的信息瑕疵上的不对称地位,相关法律法规强调了拍卖人享有要求委托人信息披露的权利,亦有应当知道拍卖标的瑕疵的义务,需向竞买人承担更高标准的披露说明义务,以有效保护竞买人合法权益。因车辆涉水在一定程度上属于较为严重的保险事故,往往会造成车辆部分或全部损失,修复情况会影响车辆价值,并影响驾驶安全及公共安全。某资管公司应如实说明车辆瑕疵,某拍卖公司亦有义务查明或要求资管公司说明瑕疵,两公司未与披露损害了张某知情权。故判令拍卖公司退还押金,并与资产公司共同赔偿张某经济损失。
在实务中,对二手车拍卖,不少拍卖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怠于查验拍卖标的瑕疵情况,如车辆事故及维修信息等。
为此,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出以下司法建议:(1)以列举方式细化委托人提供拍卖标的物的瑕疵情况。将《规程》第4.1条C项修订为,拍卖标的瑕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是否经过水泡、车身是否进过火焚烧,车身主体结构是否存在严重钣金修复、切割、拼接、烧焊等车况和相关手续。(2)建议明确拍卖公司查验机动车保险理赔及维修记录的责任,并要求委托人确认机动车所在地是否有过抵押、查封、海关监管等信息。(3)建议增设拍卖公司查验机动车修复情况的义务,对委拍车辆是否修复,修复后是否满足安全驾驶要求进行主动核查。
四、二手车拍卖中的信息披露问题
江西庐山市法院案例
2017年,江西庐山市李某通过网络平台以18万元拍得一辆奥迪A8,该车系债主欠债被法院执行而委托平台拍卖。李某交付18万元价款后,因该车存在200条违章未被处理,而多数为异地违章。车辆解封后,车管所只能处理12分的违章记录,,因违章而无法处理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引起纠纷。最后法院以拍卖平台未充分披露标的物的信息,损害竞买人知情权,竞买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拍卖合同。
广西南宁法院案例
2016年,广西南宁卢某以6.8万元成交价及3400元佣金拍下一辆丰田皇冠。因该车长期停在露天广场,线路被老鼠啃咬,卢某只好花了3.4万元维修。修好后已经到了2017年1月。经查,该车已于2016年到了强制报废年限,因无法办理过户而引起纠纷。此案的关键点是,在车辆扣押阶段,登记机关不做登记,包括报废登记,拍卖公司无法查询,而拍卖出价蔡大叔只有在拍卖成交后才能拿到。最后,法院认为,拍卖公司与竞买人相比,对拍卖车辆的信息了解处于优势地位,因拍卖公司披露信息不充分,损害了竞买人知情权,而且竞买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并要求拍卖人退还佣金并赔偿部分损失。
在实务中,拍卖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问题,如违章信息、事故信息、定损理赔信息、维修信息等,有时也存在信息披露含混等,如“不排除事故车”、“不排除违章记录”等。在信息披露中,拍卖公司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否则引起纠纷,法院往往会以比较优势规定,判决撤销或解除拍卖合同,并要求拍卖公司赔偿损失。
五、网上拍卖的二手车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问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了网上电视等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该法第25条确立了网上购物无理由退货的例外规则,即(1)消费者定做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产品,(4)交付的报纸、杂志,(5)不宜退货的商品(兜底条款)
对于网上购买的二手车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法律对此暂无规定,实务中多遵循约定规则,目前优信网对二手车的网上购买实行七日无理由退货。对于网上拍卖的拍卖公司而言,如不想七日无理由退货,最好事先声明,以免引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