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会公告

关于司法拍卖的佣金问题的思考

79
发表时间:2020-05-22 23:42作者:云南省拍卖行业协会

关于司法拍卖的佣金问题的思考


拍卖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交易行为,在我国,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或者依法取得拍卖资格的单位所主持。按照国际惯例,拍卖企业按照合同,为委托方处置完毕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履行了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应该获得合同约定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这一费用称之为“佣金。”司法拍卖的佣金,是指法院按照司法解释规定支付给商业性拍卖机构为司法执行财产处置的费用。

一、司法拍卖佣金支付的主要法律依据。

司法强制执行工作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执行阶段和执行财产处置阶段。前者,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实施司法强制执行,扣押、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行使的是公权力。后者,商业性拍卖机构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资产变现,则是法院采购服务,是公权力之外的商业行为。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机构进行司法拍卖,法院可以弥补专业性不足,时间有限等缺陷,更为关键的是,法院作为委托人,可以对拍卖机构实施监督,避免了自行组织拍卖法院既是执行人、又是拍卖人,集裁判员与运动员双重身份于一身的尴尬,从而有效防止权力的寻租。

在我国,法院为拍卖行为支付佣金,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

1、《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该法律明确,执行行为会产生费用,而这一费用应该由被执行人承担。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若干规定》首次明确了司法拍卖佣金支付标准和支付承担人。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o.5%。

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该法律第四节第五十六条规定: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以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是我国拍卖行业收取佣金的主要依据。拍卖行业收取佣金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商业行为,按劳取酬,是社会、市场约定俗成和惯例。

二、拍卖机构司法拍卖佣金收入的组成。

拍卖机构的佣金收入主要包括执行标的运输、仓储、保管、拍卖公告费用、人工等经营管理成本以及企业利润。近年来,网上拍卖逐步成为趋势,人民法院为了提高司法拍卖的透明度和招商力度,要求拍卖机构进入集中场所采用统一网络进行拍卖。于是,“互联网+”背景下,拍卖成本又增加了网络技术开发、提升、设施维护以及集中场所租金等开支。

因为执行标的绝大多数属于非标准化,瑕疵多,因此尽管拍卖前拍卖机构花费了大量精力,仍然会出现流拍,或者因为案情以及其它原因,拍卖因故取消、缓拍,由此造成的费用,是由拍卖机构内部消化,法院并不承担。实践中,司法强制执行财产中如二手车、废旧物资,因为价值低、问题多,且仓储、运输成本高,类似拍卖费时、费力,几无利润,拍卖行业主要依靠房地产等价值较大标的的拍卖予以统筹弥补。同时,作为一种责任和约定,拍卖机构经常性的要为法院执行工作提供协助,如提供运输、仓储作为执行资产临时存放地,这些都是不收取费用的,包括人力物力和经费支出。

2005年前,司法拍卖的佣金支付虽然各地情况不一,支付标准亦不一,佣金收取金额高于现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佣金支付标准做了统一规定,从此,司法拍卖佣金规范和统一,呈下降趋势,买受人支付的佣金已经大幅度减少。事实上,司法拍卖佣金收入已经被摊薄,利润率并不是很高,只不过,因为有司法解释规定,佣金有较为稳定的标准,拍卖企业不需要花费很多精力去催讨和公关。作为与我国现行司法执行工作相伴而行的合作方,拍卖行业始终十分重视司法拍卖工作,竭尽全力为司法执行工作提供高质量服务,其中,佣金收入较为稳定也是重要因素之一。

三、淘宝网拍卖"零"佣金不等于零成本

“零佣金”,是淘宝网拍卖倍受褒扬的重要因素,但是“零佣金”不等于零成本,仅是一种假象。

司法拍卖源于案件当事人经济纠纷,作为民商事活动,由此产生的费用,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由当事人承担。这既有法律依据,同时也是经济纠纷中败诉方为自己违约等行为支付的成本。由法院充当强制执行财产处置主体,上淘宝网竞价,表面上看,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需要支付佣金,因此成交价格或许可能提高,但是“零”佣金不等于零成本,司法强制执行包括拍卖过程产生的费用客观存在,并没有因为上网拍卖而消除,只不过由买受人承担变成由法院承担。

司法拍卖不是简单的一槌子买卖,从接受委托到拍卖成交,拍卖机构完成的一个专业、系统的运作过程。司法执行的财产,一是呈非标准化特点,属于二手货范畴,问题多、情况复杂是通病;二是被执行人普遍不配合,是共性。因此,要让执行财产进入拍卖程序,必须在拍卖前花费大量时间,逐一予以排除。法官显然不具备这些条件,一是不专业,二是没有时间,三是法院缺乏法律支撑,难以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这些拍卖前后的工作原来是由拍卖机构完成,法院既可以监督,出了纠纷,自然由拍卖机构挡在前面。法院自行组织拍卖后,必须由法院负责完成,法院必然增加人员,由此增加执行经费。由于被执行人并没有承担这部分开支,原本应该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商务成本转移到了法院,法院的开支是由财政拨款,其实最终由纳税人开支。一旦出现纠纷,法院还将成为被告。“零佣金”仅是一个假象,是一种事实上的转移支付。随着上网案件增多,部分上网拍卖的法院开始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这显然与淘宝网拍卖“零佣金”的正面宣传不相吻合。

民事司法难在执行,民事执行难在拍卖。本来,法官们应该需要有更多的时间、精力去完成更多的执行案件,现在却要花费大量时间去完成财产处置的排难解疑工作,可谓本末倒置。将执行标的网上一挂了之,不提供任何服务,包括回答咨询、接待看样,当事人的损失可能更大。更为关键的是,2004年开始的司法拍卖改革,法院励精图治,在法院与拍卖机构之间筑起了“防火墙”,法官权力被锁进了笼子。现在,法院自行上网开店、组织拍卖,锁进笼子的权力冠冕堂皇得到释放,而且由于没有了拍卖行业这个第三方,法官与竞买人、当事人面对面直接发生关系,权力寻租、腐败的产生是随之而来的事,这种成本将是无法用支付佣金多寡来衡量的。通过制度设计,采用高科技手段,都不是问题,独独不能放虎归山,让腐败沉渣泛起,我们应该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政法会议上要求的那样:司法机关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回归属于自己委托人、监督人的正确位置。按照历史发展的观点,市场细化、社会分工是一种进步的表现,因为社会分工可以实现优质、专业、公正、高效的服务。一项好的改革措施,应该具有可持续性、可复制性、可推广性。“零佣金”并不是提升司法执行能力的关键,效率和质量才是关键,单纯围绕免收佣金全国范围内推行一种拍卖方式,推荐一家商业网站的的改革值得商榷,决策者应该深思慎行。

来源:《上海法治报》



友情链接          中拍平台          全国拍卖行业管理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云南省拍卖行业协会 YUNNAN ASSOCIATION OF AUCTIONEERS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与前卫西路交叉口奥宸财富广场C2座1109室
邮编:650228电话:+86(0)871 63625025 传真:+86(0)871 63625025Website: http://www.ynpmxh.com E-mail:1946086975@qq.com